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號
- 聲請人
-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芬
- 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相對人
- 張智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商標權設定質權契約書係由聲請人保管,而聲請人住所地係設於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5樓,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