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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豐如
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相對人
侯尊中
相對人
侯嘉禎
關係人
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原係由抗告人之南京分公司保管,嗣因該分公司業務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南港分公司,故股票由南港分公司保管中,請求將本案移轉管轄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既係由抗告人之南港分公司保管中,有該公司民國108年3月28日抗告狀在卷可憑,而抗告人之南港分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應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及原裁定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均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抗告人雖於原裁定前之電話紀錄中陳述意見時,未即時、正確陳明本件股票保管處所,致本院無從審酌,然原裁定仍有無可維持之瑕疵,爰裁定撤銷之,並裁定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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