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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0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060號

聲請人
凱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佑
相對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8年5月15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3060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07年12月11日 │311,670元 │108年4月20日│108年5月15日│CH0000000 │├──┼───────┼─────┼──────┼──────┼─────┤│002 │107年12月11日 │311,670元 │108年3月20日│108年5月15日│CH0000000 │├──┼───────┼─────┼──────┼──────┼─────┤│003 │107年12月11日 │311,670元 │108年2月20日│108年5月15日│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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