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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 原告
    張緯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081號聲 請 人 張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所提出之本票,其受款人已載明呂鴻隆、張緯亞,行使追索權應以全體受款人之名義為之,而本件聲請僅以受款人張緯亞為聲請人,不合法律程式,故有補正另一受款人亦為聲請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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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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