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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宇和

  • 原告
    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聲 請 人 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 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所提出之本票,其受款人已載明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行使追索權應以全體受款人之名義為之,而本件聲請僅以受款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不合法律程式,故有補正另一受款人亦為聲請人之必要(即聲請人應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二人,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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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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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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