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105號
- 聲請人
- 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 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本票裁定事件所提出之本票,其受款人已載明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行使追索權應以全體受款人之名義為之,而本件聲請僅以受款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不合法律程式,故有補正另一受款人亦為聲請人之必要(即聲請人應為伊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和二人,請具狀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