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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
    施梅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599號聲 請 人 施梅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茲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國際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蔡富邦、劉哲君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9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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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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