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政恩、張皓翔
- 當事人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聲 請 人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恩 相 對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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