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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政恩、張皓翔

  • 當事人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352號聲 請 人 帛群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恩 相 對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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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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