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 原告黃士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409號聲 請 人 黃士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二紙(票號CH0000000、SR471576)簽發時(即民 國105年10月5日、107年1月29日),相對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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