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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 當事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抗 告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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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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