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9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922號
- 抗告人
-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竣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韓博理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8年7月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