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柯玉春
- 當事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77號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汪家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ABIAN, EDNALYN YUMANG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發票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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