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侯尊中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侯尊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80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相 對 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相 對 人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利息未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08年1月1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 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