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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 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8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新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聲請人原名稱「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7日聲請狀所附本票正 本無條件擔任支付「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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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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