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余東榮
-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8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新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聲請人原名稱「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稱「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7日聲請狀所附本票正 本無條件擔任支付「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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