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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88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翁玉勳
相對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景立
相對人
相對人
陳佳琪

      賴泓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7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見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卷第5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退還,故聲請人實際繳納之裁判費為4萬8000元(計算式:144,000÷3=48,000),應由相對人連帶給付與聲請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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