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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59號聲 請 人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燈環 相 對 人 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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