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柴田有之
- 代理人
- 呂書瑋
- 相對人
-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適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出具之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民國一○四年十月一日保證書,保證金額新臺幣壹億元整,保證書字號FAHDGL-07838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重新發包價差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為撤銷假扣押,曾出具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保證書在案(保證書字號:FAHDGL-07838號);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經記載於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第一項,有該和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原卷審核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