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智敏、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佳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鄭智敏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相 對 人 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麟(即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兼法定代理 黃耀生(即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人 陳姿綾(即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張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 9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855元(見102年度重訴字第939號卷首 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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