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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1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14號

聲請人
德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樹立
相對人
印象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三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7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0萬元,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3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同意書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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