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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8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89號

聲請人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相對人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八,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30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命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4月3日確定,故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6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76,250元 │相對人預納 │相對人負擔 │├──────┼──────┼──────┼──────┤│第一審鑑定費│50,000元 │相對人預納 │相對人負擔 │├──────┼──────┼──────┼──────┤│第一審補充鑑│80,000元 │聲請人林延廷│相對人負擔 ││定費 │ │預納 │ │├──────┼──────┼──────┼──────┤│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相對人預納 │相對人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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