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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請人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相對人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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