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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3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7號

聲請人
孫紹坤即挪威商漢祥紙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挪威商漢祥紙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挪威商漢祥紙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灣索理思股份有限公司為挪威商漢祥紙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挪威商漢祥紙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挪威商漢祥紙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漢祥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經本院以民國108年4月29日北院忠民翔107年度司司字第311號函(下稱第311號函)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由漢祥公司關係企業即台灣索理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索理思公司)為漢祥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漢祥公司董事會決議及中譯文、索理思公司所出具之聲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保存文件清冊及第311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3-3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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