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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4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5號

聲請人
章世璋即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鐘悅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財務表冊送交總公司董事會審核完竣暨承認。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監察人鐘悅綺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相對人剩餘財產分配表、簽收支票影本、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完畢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民國107 年11月20日臨時股東會會議事錄、簽到單、鐘悅綺同意保管書影本、清算申報書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48 號聲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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