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劉娟呈
- 原告陳樂維即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1號聲 請 人 陳樂維即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樂維為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吉士達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股東會決議同意由陳樂維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簿冊清表、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49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周慈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