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0號

聲請人
黃武雄即太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太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武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太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太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太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寧建設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依法造具清算期間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各項表冊後,呈交監察人審核通過及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提經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徵得黃武雄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武雄為太寧建設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清算報告書、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司司字第54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