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宋源峻
相對人
吉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新北市三重區,此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之相對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