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相對人
-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該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15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