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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8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邱于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相對人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該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15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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