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黃祉禎
- 相對人
- 福爾摩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日璋
- 相對人
- 安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裕
- 相對人
- 安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汶達
- 相對人
- 台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