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送達代收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魏鼎立
- 相對人
- 佳橋國際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施養浩
葉蒼溳
陳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蔡蒼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蒼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