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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6號

聲請人
蘇郁惠即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蘇郁惠為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記錄、股東簽到名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提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蘇郁惠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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