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賴淑萍
- 原告高珮筑即寓盛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寓盛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3號聲 請 人 高珮筑即寓盛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寓盛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珮筑為寓盛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寓盛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2月18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並前於100年8月24日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 司司字第4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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