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90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0號

受 罰 人

即相對人
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珀瑲

檢 查 人 陳稻松會計師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黃佳昇與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罰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受罰人廖珀瑲處罰鍰新臺幣肆萬元。

理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黃佳昇均為相對人台北奧斯金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選派陳稻松會計師為檢查人,並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存卷可查。惟檢查人於上開裁定確定後,於108年10月29日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檢查而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然未獲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辦理,此有臺北體育場郵局第1351號存證信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3-197頁);嗣本院於108年12月9日行調查程序,通知聲請人及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到庭說明是否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復未到庭,有本院108年12月9日調查筆錄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7頁);本院再於108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珀瑲應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並配合檢查人檢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為,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裁罰等語,此有本院108年12月30日北院忠民淨108年度司字第90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1頁),然經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以109年1月21日陳報狀函覆拒絕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供檢查人檢查(見本院卷第239-241頁)。綜上,堪認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妨礙、拒絕、規避行為。本院審酌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自本院選派陳稻松會計師為檢查人已逾半年,迄今仍拒絕檢查行為,及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700萬元等節,爰酌處以4萬元罰鍰,以示懲儆。

四、再者,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客體應非限於受檢查之公司本身,對於負有保管或支配該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職務之董事或其他職員(如經理人等),如對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均在適用之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非抗字第1號裁定意旨可參)。經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珀瑲對於前揭選任檢查人事件知悉,並於檢查人及本院函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應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並配合檢查後,仍置之不理,迄今未配合檢查人進行檢查程序,是陳稻松會計師自選任迄今均未能取得相關帳冊及財產資料進行查核工作等情,有臺北體育場郵局第1351號存證信函、本院108年12月30日北院忠民淨108年度司字第90號函等件存卷可參,堪認廖珀瑲代表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本院審酌上情,同處4萬元罰鍰,以示懲儆。且於本裁定後,檢查人再通知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配合檢查時,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或保管檢查相關資料之人若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對於此後發生之妨礙行為,亦得予以處罰,附此敘明。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文件資料                    │
├──┼──────────────┤
│1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    │間台北奧斯金旅店公司全部存摺│
├──┼──────────────┤
│2   │104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
│    │、106年12月31日、107年12月31│
│    │日、108年3月31日各家銀行帳戶│
│    │明細、發函資料              │
├──┼──────────────┤
│3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    │間明細分類帳電子檔或紙本    │
├──┼──────────────┤
│4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    │間日記帳電子檔或紙本        │
├──┼──────────────┤
│5   │各年度報表電子檔或紙本      │
├──┼──────────────┤
│6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    │間相關會計憑證、傳票        │
├──┼──────────────┤
│7   │104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   │
│    │105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   │
│    │106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   │
│    │107年12月31日科目餘額表、   │
│    │108年3月31日科目餘額表      │
├──┼──────────────┤
│8   │各年度401營業稅申報書       │
├──┼──────────────┤
│9   │不動產所有權狀、土地謄本、建│
│    │物謄本                      │
├──┼──────────────┤
│10  │104、105、106、107、108年度 │
│    │董事會議事錄                │
├──┼──────────────┤
│11  │104、105、106、107、108年度 │
│    │股東會議事錄                │
├──┼──────────────┤
│12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    │全部租賃合約                │
├──┼──────────────┤
│13  │全部借款合約                │
├──┼──────────────┤
│14  │全部重大合約                │
├──┼──────────────┤
│15  │全部不動產交易合約          │
├──┼──────────────┤
│16  │108年3月31日訴訟中及有關事項│
│    │明細                        │
├──┼──────────────┤
│17  │104年11月5日起至108年3月31日│
│    │關係人交易明細              │
├──┼──────────────┤
│18  │104、105、106、107年度財務及│
│    │稅務簽證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
│    │申報書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