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賢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TECHNO MEDICA CO.,LTD.等間請求營業讓與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為憑,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