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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欣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昆山市佑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海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宛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信興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昆山市佑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292,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78,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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