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 抗告人
- 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淑惠
- 代理人
- 吳冠霖
劉宏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為被繼承人柯尾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4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被繼承人柯尾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抗告人與多數共有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出售予第三人,現依法將柯尾部分價金辦理提存遭拒,且因抗告人無從知悉柯尾有無繼承人,爰請求為柯尾選任遺產管理人,原審率爾駁回,尚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443 、444 號訊問筆錄為憑,並經證人柯玉秀到庭證稱,柯尾在80幾年間就已死亡,現安置於圓光寺廟慧塔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堪信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柯尾已死亡。惟依戶籍資料所示,柯尾身後尚有養女柯麗花、柯月柑、柯玉秀等繼承人,有萬華戶政事務所函在卷可稽,顯見柯尾並非繼承人有無不明,核與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定之選任遺產管理人要件不符。抗告人主張伊遲至107 年12月間遭本院駁回清償提存時,始知柯尾確實有養女存在;且其養女柯麗花、柯月柑、柯玉秀未辦理繼承登記,故本件應認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云云,尚無足採。原審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