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

聲請人
王翌妃
聲請人
王翌竣
共同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共同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共同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相對人
陳金能
相對人
陳河彬
相對人
陳河楷
共同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

家訴字第150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萬元($4,000,000)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以下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基於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就確認關於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無效,相對人卻據以將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渠等名下,業已提起確認遺囑無效及繼承回復訴訟,現由本院以 106年度家訴字第150 號審理中,爰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系屬事實之登記。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在卷,且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對結果,相對人業已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在案,而聲請人於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146條規定,訴之聲明第

2、3項為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回復公同共有,雖有釋明,惟聲請人之釋明尚有未足,應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確有致該房屋與其坐落基地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實務上雖有認與不能利用同額金錢所受之損害相當,而核定不動產價值並比照法定遲延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參考實務辦案期限為4年4 個月,據以計算相對人在此期間內可能受有之損害,末以同類事件中假扣押酌定擔保金額通常為三分之一,而以上述方法定擔保數額,固非無憑。惟本件兩造已經具狀陳述對擔保金之意見,經綜合兩造陳述、不動產現值,目前市場不動產交易熱度、本件不動產未來交易可能性、市場目前有效利率、本件審理難度及審理期間等,復考量擔保金額目的在保障相對人權益,認本件酌定四百萬元應足保障權益,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地號/建號及地址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        │          │
├──┼────┼─────────┼───┼────┼─────┤
│ 1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80.81 │全部    │陳河彬    │
│    │        │675地號           │平方公│        │          │
│    │        │                  │尺    │        │          │
├──┼────┼─────────┼───┼────┼─────┤
│ 2  │建物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239.4 │全部    │陳河彬    │
│    │        │311建號即         │平方公│        │          │
│    │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尺    │        │          │
│    │        │復興路90號        │      │        │          │
│    │        │                  │      │        │          │
├──┼────┼─────────┼───┼────┼─────┤
│ 3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40.22 │全部    │陳河彬    │
│    │        │681地號           │平方公│        │          │
│    │        │                  │尺    │        │          │
├──┼────┼─────────┼───┼────┼─────┤
│ 4  │建物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79.8平│全部    │陳河彬    │
│    │        │314建號即         │方公尺│        │          │
│    │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      │        │          │
│    │        │復興路94-1號      │      │        │          │
├──┼────┼─────────┼───┼────┼─────┤
│ 5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5.4平 │全部    │陳河彬    │
│    │        │676地號           │方公尺│        │          │
├──┼────┼─────────┼───┼────┼─────┤
│ 6  │土地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段│2.53平│全部    │陳河彬    │
│    │        │682地號           │方公尺│        │          │
├──┼────┼─────────┼───┼────┼─────┤
│ 7  │土地    │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85平 │1/4     │陳河楷    │
│    │        │二小段799地號     │方公尺│        │          │
├──┼────┼─────────┼───┼────┼─────┤
│ 8  │建物    │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10.1 │全部    │陳河楷    │
│    │        │二小段414建號即   │平方公│        │          │
│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尺    │        │          │
│    │        │路2段175巷37弄2號3│      │        │          │
│    │        │樓之1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