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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智暉

上訴人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萬5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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