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3號
- 抗 告 人
- 偉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相 對 人
- 品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菱
- 相 對 人
- 睿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少梅
- 相 對 人
-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城
- 相 對 人
-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品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租賃契約第5條約定以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解釋上應為排他的合意管轄,故鈞院應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明確,本件抗告意旨經核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