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2號
- 原告
- 石鉅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俊華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
- 被告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輝豹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