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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返還財產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
上訴人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被上訴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被上訴人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萬9,809元(即判決附表所示財產設備,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契約之價額為7,847萬9,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萬3,9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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