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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財產設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蔡牧容

  • 當事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被 上訴人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法源 被 上訴人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返還財 產設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萬9,809元(即判決附表所示財產設備,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契約之價額為7,847萬9,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萬3,936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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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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