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浩鋼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虹元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將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羅明燕新臺幣(下
同)202萬6,205元,及自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暨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 元,惟上
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