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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捷翔室內裝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介人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峯律師
被告
麗庭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維雄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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