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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之

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裁判提出

上訴,請求原判決駁回其請求之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新臺幣(下同)9,549萬3,936元及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6,350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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