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0號
- 原告
- 宝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雯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莉雅律師
- 被告
- 大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洛麟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前具狀就原告減縮訴之聲明狀之內容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