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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宝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雯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告
大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麟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前具狀就原告減縮訴之聲明狀之內容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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