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雄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賀新富即吉立工程行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