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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呂志鴻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被告
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堯
被告
詹希達
被告
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洛凡
被告
王川傑
被告
金以容
被告
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蕭家福
被告
何雨蓮
被告
黃瀞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宜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何宗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預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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