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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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孟羿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依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12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