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51號
- 原告
-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棋
- 被告
-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財
- 被告
-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