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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69號

原告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韋丞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庭國際有限公司、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以退還。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之26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查原告前對被告彥庭國際有限公司、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用共計1,000 元,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1,388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1 萬6,7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888 元,原告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萬2,388 元,溢繳500 元【計算式:32,388-31,888=500 】,是原告聲請就其溢繳部分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原告聲請退還前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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