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69號
- 原告
- 柏宇室內裝修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蘇韋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彥庭國際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萬4,362元、彥誠國際時裝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原告134萬9,495元等語,其上訴利益為278萬3,857元【計算式:143萬4,362元+134萬9,495元=278萬3,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