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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登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承忠
訴訟代理人
呂四正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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